(2017)鄂1381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程型亮、匡以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型亮,匡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型亮,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匡以元,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50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跃先审判员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