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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程型亮、匡以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型亮,匡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型亮,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匡以元,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50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跃先审判员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