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民初1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韶山市大坪乡韶峰村村部。经营者:章军。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海家化公司拥有第1062398号“”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上海家化公司还拥有第1116603号“”文字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2002年2月,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上海家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16)沪虹证经字第2127号公证书,拟证明上海家化公司是第1116603号“”文字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证据2,(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2644号公证书,拟证明“六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证据3,(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4651号公证书;证据4,侵权商品实物;以上两份证据拟证明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证据5,公证费发票,拟证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5,原告提交了原件核对,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公证书所附购物凭证显示商品名称为“花露水”,商品实物是印有“六神”标识的冰凉超爽沐浴露,二者名称不一致;取证日期为2016年9月25日,购物凭证显示购买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公证书中所附票据与公证书认定的商品实物不一致,公证书存在瑕疵,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上海家化公司拥有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所有权,该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10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皂、药皂、消毒液、浴液、洗面奶、洗手液、洗发软皂、洗涤剂、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化妆用护肤剂、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2002年,“六神”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6年9月23日,因取证需要,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家化公司授权,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6年9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余秀云、工作人员楼春阳与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健炜来到位于湘潭市韶山市韶山乡黄田村村民委员会隔壁,门口标有“全城平价超市”字样的商店(店内存放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为章军)。杨健炜向该店购买了标有“六神”字样的商品1瓶,取得票据1张。购买过程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4651号公证书记载了购买全过程和产品鉴别过程,公证员将实物进行了拍照封存。公证书载明,杨健炜购买的商品为标有“六神”字样的六神冰凉超爽沐浴露,该六神冰凉超爽沐浴露规格为1L,批号为20190106NICLS,经上海家化公司鉴定,该瓶沐浴露的内材气味与外观包装与上海家化公司的正品不符,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公证书所附商品销货卡显示:购货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购买商品为花露水,数量为1瓶,金额为7元。经当庭审核,封存的商品实物是印有“六神”标识的冰凉超爽沐浴露,该封存商品与公证书所附商品销货卡显示购买商品“花露水”不一致,公证书记载的取证日期与所附商品销货卡显示的购买日期亦不一致。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章军,登记经营场所为湖南省韶山市大坪乡韶峰村村部。上海家化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是第1116603号“”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尚在保护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封存的商品实物与公证书所附购物凭证所显示的购买商品不一致,(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4651号公证书所附购物凭证证明在韶山市全城平价超市购买的商品为“花露水”,不能证明封存的标有“六神”字样的六神冰凉超爽沐浴露也是在该超市购买;且公证机关记载的取证日期与所附购物凭证显示的购买日期不一致,不能排除公证机关混淆购买商品的可能。该公证书不能采信。上海家化公司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上海家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代理审判员 何 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