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小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蒋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4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自编1号锦邦货运市场A5区5212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方。委托代理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小勇,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小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蒋小勇协助原告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粤A×××××,发动机号60704000287,车架号LZFH25M477D009477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过户至被告蒋小勇名下;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蒋小勇向原告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挂靠服务管理费250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蒋小勇向原告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蒋小勇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蒋小勇在履行判决时将向其支付受理费425元。2017年6月28日,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蒋小勇到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341.5元,本案执行费855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粤A×××××发动机号60704000287,车架号LZFH25M477D009477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已达到注销状态,故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蒋小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4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