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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明诉岳某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明,岳某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784号原告陈某明,男。委托代理人何青春,黔西县重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岳某品,男。委托代理人刘齐云,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凯,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明诉被告岳某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明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