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明诉岳某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明,岳某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784号原告陈某明,男。委托代理人何青春,黔西县重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岳某品,男。委托代理人刘齐云,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凯,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明诉被告岳某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明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