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桂香、谭锋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桂香,谭锋虎,楚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桂香,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锋虎,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审被告楚路军,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姜桂香与被上诉人谭锋虎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2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桂香上诉称,其住所地及户口所���地均在石家庄市××区,另一被告也居住在裕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在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其中贷款人为谭锋虎,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路××号,因此,原审认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孙书旺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