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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大街支行与石斌、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大街支行,石斌,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8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大街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慧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兰雁,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大街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石斌,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本市。被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大街支行诉被告石斌、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南大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交纳1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