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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季德元与孙冬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德元,孙冬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777号申请人:季德元,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冬奇,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季德元与被申请人孙冬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冬奇的银行存款2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季德元已经提供现金2800元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季德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冬奇的银行存款28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思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