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1123号自诉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滨河路东侧水岸鑫城办公楼2层。法定代表人王二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3号楼24层2402号。法定代表人李书剑,该公司董事长。自诉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