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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芹(系王某母亲),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系王某胞姐),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