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与徐信亮、俞胜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徐信亮,俞胜辉,吕庆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3984号原告: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法定代表人:余敦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徐信亮,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俞胜辉,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吕庆炉,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信亮、俞胜辉、吕庆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琅人民陪审员 潘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