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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与徐信亮、俞胜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徐信亮,俞胜辉,吕庆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3984号原告: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法定代表人:余敦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徐信亮,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俞胜辉,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吕庆炉,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信亮、俞胜辉、吕庆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琅人民陪审员  潘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