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博白县美佳美不锈钢门厂与王剑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美佳美不锈钢门厂,王剑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民初1642号原告博白县美佳美不锈钢门厂,住所地博白县城东工业园**号。组织机构代码:92450923MA5KF81C221-1。经营者江霞,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口所在地博白县,现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庞文明,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口所在地博白县,现住博白县。被告王剑桦,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原告博白县美佳美不锈钢门厂与被告王剑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丽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思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庞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剑桦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底,被告向原告赊购不锈钢门,双方开始业务往来。2017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赊购货款13388元。被告书写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并约定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时付清则按月利率25‰计算违约金。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王剑桦支付货款13388元给原告,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3388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到2017年8月15日共计1158元,2017年8月16日以后另计)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经营者身份信息;3、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事项和主体适格;4、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王剑桦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王剑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由江霞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不锈钢门加工、销售;不锈钢管材及配件零售。2016年底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不锈钢门,双方开始业务往来。2017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确认欠原告货款13388元。同时约定货款2017年5月1日前付清,逾期违约金按月利率25‰计付。之后被告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进行买卖不锈钢门生意,双方的买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经结算,被告作出还款承诺后,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3388元。双方约定如逾期付款被告应按月利率25‰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3388元及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剑桦支付货款13388元给原告博白县美佳美不锈钢门厂;二、被告王剑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3388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给原告博白县美佳美不锈钢门厂。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剑桦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