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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251号原告王云龙,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伟,系该公司员工。王云龙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云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云龙负担。审判员  郝建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