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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卫成诉与彭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成,彭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65号申请执行人卫成。被执行人彭克青。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彭克青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克青给付申请人李大章货款154869.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00元,执行费2223.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彭克青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5月17日彭克青父亲彭德忠承诺以其在谷硐廉租房工程尾款支付卫成货款,因工程尚未结束,暂不能支付给申请人卫成。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还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豪审判员  文治泉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