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雨随、厦门阳合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雨随,厦门阳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雨随,男,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阳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军伟,总经理。上诉人王雨随与被上诉人厦门阳合商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雨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雨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雨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雨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