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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杰明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888号被执行人:刘杰明,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杰明盗窃罪一案,被执行人应退赔被害人五千三百五十元,应缴罚金四千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342.58元,已扣划至法院,并按比例优先退赔给被害人;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议庭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丽艳执行员  关宏伟执行员  王忠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