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民终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丁永清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丁永清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3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刚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永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永清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以服判息诉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英审 判 员 彭 莉审 判 员 张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磊书 记 员 王钰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