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3306吴传花与祁乔华、赵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花,祁乔华,赵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苏0706执3306号申请执行人:吴传花,女,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祁乔华,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赵东梅,女,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吴传花与祁乔华、赵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执3306号案件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