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常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常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6民初2315号原告:赵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现住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新盛花园”茗悦轩茶楼",现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给被告经营的茶楼投资20万元,用于茶楼经营。协议签订当时,原告将20万元交给被告。后因被告不让原告查看茶楼经营账务,双方发生纠纷,达成了终止合作协议,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被告并未履行约定。2017年6月1日,原、被告达成书面终止合伙协议,约定由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0万元,每月支付2万元,但被告分文未付。被告常某承认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经营的茶楼投资20万元以及签订终止合伙协议的事实,辩称双方是因为利润分配问题而发生的纠纷,现被告无力支付20万元。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作协议”一份、”合作协议失效”协议一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6日,原告赵某和被告常某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经营的茶楼投资20万元用于茶楼经营。后双方发生纠纷,于2017年6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失效”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失效,对原告投资的20万元,由被告每月返还至少2万元,最迟按2018年6月1日付清。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终止合伙后,签订了合作协议失效协议,被告应按协议约定返还原告投资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投资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亚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变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