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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8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忠麟与被告苏广南、高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麟,苏广南,高秋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8840号原告:任忠麟,男,汉族,1958年7月22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广南,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高秋琳,女,汉族,1958年8月14日生,住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南,自然情况同上。原告任忠麟与被告苏广南、高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忠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广南、高秋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忠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6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8月25日起至还清时止,基数60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6年5月初原告经熟人介绍认识被告苏广南,随后原告将一辆日本五十铃混领土搅拌车以43万��有偿转让给被告苏广南,被告苏广南承诺自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转让款,但其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一直未付款。2017年5月7日,被告苏广南向原告出具欠原告现金60万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苏广南与被告高秋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苏广南、高秋琳未提交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欠条四张、婚姻关系证明予以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广南于2011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今欠到任忠磷人民币59万元整;2013年5月4日,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今欠到任忠磷人民币59万元整;2015年5月6日,又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今欠到任忠磷人民币60万元整;2017年5月7日,末次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欠到任忠磷人民币现金60万元整,欠条下方注明:此欠条从2006年开始,利息在算。另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档案资料查询:被告苏广南、高秋琳于1983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8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原告主张被告苏广南欠其60万元未付,已提供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被告苏广南拖欠原告债务形成于被告苏广南与高秋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要求被告苏广南、高秋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广南、高秋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忠麟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8月25日起至还清时止,基数60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苏广南、高秋琳负担(鉴于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原告4900元,本院退还原告4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飞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兰清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