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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审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行审17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南翔路口侧。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路219号。法定代表人:蒋锦祥。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2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欠缴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14234.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2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被申请执行申请人经催缴,截至2017年10月23日,仍拖欠社会保险费12936.95元及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2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2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下列内容:1、补缴社会保险费12936.35元;2、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审 判 长  程 怡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