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成全与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全,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743号原告:王成全,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富,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王成全与被告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成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成全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