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成全与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全,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743号原告:王成全,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富,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王成全与被告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成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成全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