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址潍坊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3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再9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605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3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