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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广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广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更135号罪犯韩广,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阳泉市矿区,无业,该犯属老病残犯。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韩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30000元,诈骗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执行机关于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余437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广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2次,余437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韩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常邓飞审判员  李梅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