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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春江与谢富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江,谢富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279号原告肖春江,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被告谢富来,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江与被告谢富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春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春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肖春江负担。审判员  于红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