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春江与谢富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江,谢富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279号原告肖春江,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被告谢富来,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江与被告谢富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春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春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肖春江负担。审判员 于红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