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弘毅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吴英花、金吉广之间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弘毅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吴英花,金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吉市弘毅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英花,女,朝鲜族。被执行人金吉广,男,朝鲜族。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弘毅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吴英花、金吉广之间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