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5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高国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国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3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国铨。再审申请人高国铨诉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无锡市政府)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苏02行初9号行政裁定,对高国铨的起诉不予立案。高国铨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苏行终28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高国铨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毛宜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国铨诉称:其连续工作28年,符合办理正式退休待遇的条件,无锡市政府信访局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核意见不符合事实,没有履行保护其权益的法定义务,没有尽到监督下级部门行政工作的职责。请求:无锡市政府履行法定职权与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责令有关部门为其办理干部离休养老保险待遇;无锡市政府应审查确认江阴市人民政府和利港镇人民政府没有根据宪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同工同酬原则为其办理离休保险待遇的行为不当。一审法院认为,高国铨要求无锡市政府保护其合法权益、责令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离休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要求无锡市政府履行法定职权、审查确认下属机构未为其办理离休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不当,应当以无锡市政府依法具有相关法定职责为前提,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市级政府有上述职责。此外,市级政府对所属部门或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法律没有将这种内部监督纳入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因此,高国铨起诉要求无锡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相关诉请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对高国铨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认为,高国铨的诉请涉及确认其身份并落实相应待遇,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高国铨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与其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没有理由不为其办理正常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本院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包括,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定、命令,但此种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职责亦有其界限。上级人民政府不应代替其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后者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同时,上级人民政府行使层级监督职权过程中,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反映、是否启动监督程序、是否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畴。当事人要求履行法定职权的,应直接向具有该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或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高国铨认为无锡市政府没有履行对下级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致使其未正常享受到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高国铨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高国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国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白雅丽审 判 员 耿宝建审 判 员 毛宜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陆 阳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