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255号原告:冯某,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笑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