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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255号原告:冯某,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笑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