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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90号原告: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咏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