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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春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萍,张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春萍,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张风亮,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范春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发错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风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风亮军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