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亮诉董列超、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董列超,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2143号申请人:王亮,男,汉族,住址: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董列超,男,汉族,住址: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孟星,男,汉族,住址:山东省德州市。申请人王亮诉被申请人董列超、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5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海霞名下北京现代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董列超、孟星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