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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才金与刘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金,刘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3141号原告:徐才金,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刘士林,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浙江省常山县人,住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才金与被告刘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徐才金,通知原告徐才金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徐才金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宏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詹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