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质量探索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王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负责人:聂建忠。被执行人: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王纪胜。被执行人:江西质量探索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李翔。被执行人:王纪胜,男,汉族,1954年10月9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深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质量探索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王纪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赣01执指4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执2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