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周克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539号被执行人:周克松,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被执行人周克松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1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克松去向不明,其名下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