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X,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164号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X。被申请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X。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43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账户余额不足;并对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处的债权在结算付款时进行了保全。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16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