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广红与郭森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红,郭森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327号原告:朱广红,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岸,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森森,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2878254J。负责人:朱振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广红诉被告郭森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朱广红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