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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金泉、郭爱霞等与汝阳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泉,郭爱霞,王锋,王晓峰,汝阳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785号原告:王金泉,男,汉族,1952年9月22日生,住汝阳县。原告:郭爱霞,女,汉族,1963年4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金泉妻子。原告:王锋,男,1978年6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金泉之子。原告:王晓峰,男,汉族,1992年1月26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金泉之子。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根栓,汝阳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汝阳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二兵。委托代理人:狄海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金泉等四人与被告汝阳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泉、郭爱霞、王锋、王晓峰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泉、郭爱霞、王锋、王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金泉、郭爱霞、王锋、王晓峰负担。审判长  杨朝幸审判员  李宽社审判员  王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培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