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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7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明海、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明海,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73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明海,男,汉族,住雷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住所地雷州市雷城镇。负责人:张英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许明海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下称恒波雷州群众网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明海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SHENDX20150086仲裁一案提出的笔迹鉴定及该委决定对此进行鉴定等证据可证明本案的《担保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等合同不是许明海亲笔签署。二审许明海提交上诉状时申请了笔迹鉴定,二审判决却以许明海在一审时没有申请鉴定为由拒绝对此进行鉴定,程序违法。法律没有禁止二审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事项。(二)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倒置,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恒波雷州群众网点出具的《担保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虽然约定“如购买的商品是货物,则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或取货凭证”之条款,但许明海已否认签署过该确认书,并在二审申请了笔迹鉴定,原审法院应当查明本案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的事实。涉案合同标的物交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恒波雷州群众网点承担。恒波雷州群众网点没有提交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认定许明法以许明海名义购买了本案手机,且恒波雷州群众网点已经将手机交付给了许明法,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许明海主张其以支付现金1800元,贷款3875元的方式向恒波雷州群众网点支付了5675手机款,购买一部苹果5S手机,但恒波雷州群众网点一直未向其交付手机。恒波雷州群众网点主张其已履行交付义务,并提供了《担保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诉状及销售凭证、邮箱截图、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结合上述证据,对恒波雷州群众网点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无不当。许明海对一审中恒波雷州群众网点提供的《担保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上的签名不予认可,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对于其于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亦无不当。对于许明海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供的仲裁案的材料复印件,仅能反映仲裁机关同意鉴定,并没有相应的鉴定报告,该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许明海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许明海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明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