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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岐山县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岐山县岐星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岐山县岐星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岐山县蔡家坡镇西四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宏斌,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岐山县岐星热力有限公司。住址:岐山县蔡家坡开发区岐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根虎,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岐山县岐星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50元,诉讼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已经领取了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3执1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