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阿不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阿不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阿不都,男,生于1980年2月18日,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文盲,农民,住积石山县。无前科。2017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阿不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6)甘292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马阿不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阿不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阿不都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阿不都撤回上诉。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斌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