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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学文、益阳市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南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南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903执异10号 案外人:王学文,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8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112182032。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南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西路领袖CBD303室。 法定代表人:殷青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阳市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曹应昌,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益阳市南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益阳市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学文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益阳市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益阳市沧水铺镇云峰社区新塘湾组的馨.家园2号楼一单元101号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王学文向本院撤回上述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学文撤回本案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王学文撤回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 武 审判员 伍敏菁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