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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与王有臣、郭淑华、王昌印、张俊、崔德成、张海丽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王有臣,郭淑华,王昌印,张俊,崔德成,张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墨尔根大街400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华,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有臣,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807142214,男,1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青良村。被执行人郭淑华,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502012224,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青良村。被执行人王昌印,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703132222,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青良村。被执行人张俊,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6503204917,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青良村。被执行人崔德成,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04132211,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被执行人张海丽,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508132221,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青良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嫩江支行执行王有臣、郭淑华、王昌印、张俊、崔德成、张海丽,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分期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21民初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