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祝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祝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47号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登峰大道一期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563814307T。法定代表人:杨南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庆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祝兰,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祝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锦华人民陪审员 丁兆辉人民陪审员 杨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