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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丰鼎胜物流有限公司与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丰鼎胜物流有限公司,付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3078号原告:佛山市丰鼎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法定代表人:曾彩胜。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湖南濂溪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付春,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佛山市丰鼎胜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0月2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牌号为粤E×××××的车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将车牌号为粤E×××××的重型自卸货车以1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8日办理了上述车辆的交付手续,合同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8日之前需要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双方约定的车辆交付地点为佛山市禅城区,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被告辩称:被告是代他人购买,车已交付他人。车辆又再行转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将车牌号为粤E×××××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原告)以1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车辆交付时间为2016年4月8日19时,原告代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支付;双方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8日前全力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车,被告支付了车款,但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之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8日前全力配合原告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协助,构成违约,势必影响原告的权益,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提出其是代人购买,却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提出涉案车又转让,仅提供了转让合同复印件,不足为据,故被告的抗辩不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付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丰鼎胜物流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粤E×××××的重型自卸货车过户到被告付春名下。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占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冰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