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贵山、陈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山,陈兴旺,陶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山,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秀珠(特别代理),女,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陈兴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陶亚军,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申请执行人王贵山与被执行人陈兴旺、陶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兴旺、陶亚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贵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兴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帝豪牌小车,除此之外,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在房产、工商等登记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兴旺所有的浙G×××××号帝豪牌小车已被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异议,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存灯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张朝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