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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蔚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蔚小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649号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赵多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光,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蔚小荣,男,38岁,汉族,住内蒙古杭���后旗。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蔚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冠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