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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攸县公房管理所与龙志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公房管理所,龙志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3080号原告:攸县公房管理所,住所地:攸县东城新区发展中心主体楼5楼。法定代表人:吴知新,系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龙志湘,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公房管理所与被告龙志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公房管理所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公房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攸县公房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徐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皮跃军书 记 员 易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