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禄、顾晓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禄,顾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敬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兆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禄,男,汉族.被执行人顾晓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禄、顾晓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集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