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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禄、顾晓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禄,顾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敬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兆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禄,男,汉族.被执行人顾晓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禄、顾晓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集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