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精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章善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市精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章善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陆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晶,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市精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操飞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善宏,男,1978年2月16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关于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精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章善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5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芜湖市精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章善宏向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57265元及至2016年9月13日的违约金42735元,合计人民币50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54406元(含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406元),余款450000元自2017年2月起每月底前支付37500元,直至付清。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若芜湖市精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章善宏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应自2016年9月14日起以金额500000元的未支付部分按月2%支付违约金给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可对上述全部债权的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6元(已减半),由芜湖市精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章善宏共同负担。根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市精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章善宏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3扣划了芜湖市精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并发还给了常州瑞博建材有限公司。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意见,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2民初5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审 判 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执 行 员 史俊霞书 记 员 徐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