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郁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郁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82号罪犯张郁宗,别名“阿忠”,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台湾人,高职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张郁宗的人民币25768元、台币500元、手机1部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郁宗于2010年7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32年10月6日止。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31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144分,兑换表扬5次。间隔期自2015年8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694分。该犯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郁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郁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31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