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和泰汇达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广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和泰汇达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广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和泰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北路东首佳园物流市场。法定代表人:颜薛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广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苏王村。法定代表人:苏志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和泰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广嘉新型���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58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文书材料邮寄送达无人认领,被执行人至今未接听电话,查找被执行人未果。2017年6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广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胜利支行账号16×××21账户,银行账户未有可执行的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因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本��已将协助执行函送达广饶县公安局,协助查找并拘留被执行人,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审判员 张 东 亮审判员 刘 广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 素 文 更多数据: